开车遭遇交通事故,仅因为车主自己无任何责任,保险公司就拒绝赔偿;开了5年的轿车,每年都按新车价缴纳保费 ,可出险赔偿时却要按折旧后的价格赔付。近日,中国保监会连续出台《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直指商业车险中“无责不赔”、“高保低赔”等公众意见较为集中的霸王条款。昨天,记者就保监会文件中相关内容咨询了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高明月律师。
强化“代位求偿”原则
2010年2月,上海车主季先生在驾驶车辆时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后经警方认定,摩托车司机负全部责任,季先生无责任。由于摩托车司机并未购买车辆保险,车辆受损严重的季先生便找到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却认为,季先生在车祸中并无责任,按照保单条款,车辆维修费用无法赔付,只能找摩托车主追偿。双方协议不成,季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这就是典型的”无责不赔“,保险公司通过在保单中设置相关的霸王条款,规定车主在出险时一旦被认定无责任,保险公司可拒绝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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