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客车司机李喜俊无证驾驶,却将过马路的行人张某撞死。事发后,死者家属向李喜俊和某保险公司静宁县支公司提出约16.9万元的民事赔偿。对此,保险公司认为李喜俊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兰州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某保险公司静宁县支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1万元。
司机无证驾车 撞死过马路行人
2010年12月12日19时,静宁县农民李喜俊驾驶一辆金杯面包车,在兰州市北滨河路由东向西行驶。
孰料,当车行驶至省民族歌舞团门口时,意外发生了,李喜俊驾车将正在由南向北步行过马路的张某撞倒在地。次日零时27分,张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身亡。
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喜俊负事故全部责任。2010年12月17日,李喜俊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状告保险公司 死者家属索赔16.9万
事故发生后,无证驾车的司机李喜俊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1年初,死者张某的家属作为这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告人,对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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