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晚驾车不慎撞人,造成被撞人当场死亡,驾车人竟仓惶逃逸。7月29日,泾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马某赔偿原告张某某、汪某、张某佳、张某经济损失40.79万余元。
2012年12月24日晚9时许,马某驾驶小型客车由泾县驶往云岭镇大宁村,行驶至丁家桥镇某处时撞倒行人小张致其当场死亡,马某驾车逃逸。当晚23时许,马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分析认定,马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平无责任。另查明,马某驾驶的客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发后,马某赔偿了小张亲属部分经济损失15.1万元。后马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泾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害人小张的近亲属四人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 由于被告马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且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由侵权人被告马某向被害人小张近亲属赔偿事故全部经济损失,除去被告马某已付的15.1万元外,还应赔偿死亡赔偿金、子女抚养费、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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