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司法实践中对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方式还存在法律适用及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近日,成都中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对外发布了一起示范性案例。成都中院认为,被保险人醉酒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已足额赔偿受害人的,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再承担垫付责任,也就是说不再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全市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醉驾肇事 他要求交强险赔付 2008年10月22日深夜,曾某饮酒后驾车由近郊向三环路方向行驶,途中与一摩托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交管部门发现曾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此后,曾某与死者亲属、保险公司达成“曾某赔偿27.1万元、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调解协议,接着,他又与伤者达成一次性赔偿18547.6元的协议,并支付了上述两笔费用。次年3月,曾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之后,曾某起诉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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