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 马金全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2日,某运输有限公司将秦某挂靠的蒙A牵引车、蒙B挂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载明,该运输有限公司系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2010年3月15日,秦某雇佣的驾驶员袁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另一案外人蔡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两驾驶员受伤的损害后果。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秦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车辆损失费110008元、车辆鉴定费3350元、施救费2568元、垫付给两驾驶员的赔偿款4590.76元,共计120516.76元。后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120516.76元。保险公司认为,秦某诉讼主体不适格,要求驳回起诉。 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秦某作为被保险车辆的实际车主,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其诉讼主体适格,判决保险公司向秦某支付保险赔偿款120516.76元。 二审:该案经一审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结果并上诉。后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由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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