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2日,刘某以电话投保方式将其所有的一辆家用汽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赔偿限额173000元)。2012年12月26日,刘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车辆受损。事故后,交警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保险车辆则由交警部门拖至修理厂修理,用去修理费55505元。之后,刘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的被保险车辆使用年限已10余年,应适用保险条款中的折旧条款来计算车辆损失,而进行折旧后该车的实际价值只有20414元。双方协商未果,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55505元。
对于该案的处理有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高于车辆自身价值的修理费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理由是刘某花费的车辆修理费高于车辆实际价值,属于扩大损失,这是不合理的损失,对于不合理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高于车辆自身价值的修理费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因为刘某的保险限额为173000元,刘某的损失只要不超过保险限额的数额,保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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