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将于7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强制实施的保险险种。昨天,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详细解释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消费者熟悉的“商业责任险”之间的6大区别。
■强制性投保和承保
商业三者险从法律效力和适应性上看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其整体承保率较低,2005年仅为35%左右。而“交强险”是我国法定险种,其强制性不仅体现在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投保该险种,同时也要求具有经营该险种资格的保险公司一律不得拒保或随意解除合同。
■实行限额内完全赔偿
目前实行的商业三者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交强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不设免赔率与免赔额
商业三者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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