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7日9时30分,王某无驾驶证驾驶冀DM5796号小客车沿成马线由西向东行驶,与沿中郎堡砖厂路由南向北行驶的赵某驾驶的冀DH9581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赵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认定,赵某与王某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此后,经交警部门调解,王某与赵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王某赔偿对方损失共计10万元。王某实际支付5万元。王某所驾驶车辆在人保财险邯郸市复兴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以王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车肇事为由拒绝赔偿。赵某家属以王某没有完全履行协议为名,将王某与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诉至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以“第一被告车辆投保了强制保险,第二被告应在一定的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5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