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为投保车辆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却遭到拒绝,原因是保险条款有规定,事故中投保车辆无责任,保险公司可不赔偿。目前,这一保险纠纷案在东莞中院二审终结。
法院认为,该免责条款形式隐蔽,且有违运输公司投保初衷,显失公平,应视为无效;保险公司应支付赔偿一万余元。
三客车连环撞 两人死亡
去年1月14日,一辆从大朗往大岭山方向行使的微型客车与另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微型客车失控后,撞向东莞一运输公司的大型客车。整个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大客车所在运输公司不负责任。为处理事故,运输公司支付了拖车费200元、停车费80元、评估费510元。之后,运输公司还为受损车辆支付了修理费和技术鉴定费133950元。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向大客车所投保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保险东莞支公司”)索赔上述2.1万余元费用。
分歧: 保险车辆无责任无需赔偿?
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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