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被告殷波因《行驶证》上登记车主与保险单上的车主不一致,法院判决被告(实际车主)殷波和另一被告(名义车主)龙孟跃共同赔偿原告肖许清的继承人各项损失65082.87元,而另一被告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湘潭县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殷波是株洲市天元区人,2004年3月买了一台拖拉机。借用其表兄龙孟跃的身份证以龙的名义在湘潭县办了《行驶证》并入户。之后,他到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湘潭县支公司,以自己的名字作车主投了第三者责任险。2005年1月23日,殷在株洲县雷打石镇胜利村路段将肖许清撞成重伤,肖在送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株洲县交警大队鉴定,车方负主要责任。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的车主为殷,《行驶证》的车主为龙,因此保险公司与该车不存在合同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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