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何某从李某处购得一辆两轮摩托车。此前两天,李某刚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限额为6000元/车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第35条约定:“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摩托车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何某和李某均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车辆转让的批改手续。 后何某驾驶该车时,因自己操作不当不慎摔倒,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15837.11元。出院后其依据李某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索赔,但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第35条的约定拒绝理赔。在多次索赔无果后,何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车上人员责任险6000元。但最终其并未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原因何在? ■律师分析:本案具有一定典型性,是在汽车交易中买卖双方未注意相关细节,以致产生后续纠纷。 我们不妨来仔细分析一下:原车主李某与保险公司订立的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限额为6000元/车的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之后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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