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被盗抢,保险公司对失车人理赔后可向侵害人主张代位损害赔偿,但无权向车辆保管关系的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转嫁其商业经营风险。
【简要案情】
广东省广州市芳村区东沙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东沙管委会)将其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A3A622的雅阁HG7230小汽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广州芳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芳村保险公司)投保全车盗抢险在内的9种险种,保险期限从2003年11月14日零时至2004年11月13 日24时止。
2004年3月1日晚上19时许,广州东沙管委会司机李昌佑等一行7人驾驶上述车辆到郭锡坤开办经营的不具法人资格的怡景山庄用餐,停车于该山庄前的露天停车场处。怡景山庄在停车场设有警示牌,注明仅提供场地使用,不承担车辆保管。同时,怡景山庄也没有收取任何停车费用。当晚22时35分,李昌佑用餐完毕后,发现车辆被盗,遂报当地110处理,当地派出所警员到现场处理。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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