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约定,应仅在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相应的赔偿责任”应是投保人实际所负的责任,而不应根据行政机关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分担。合同中的绝对免赔率(额)条款是保险经营中风险分散原则的体现,不属于免责条款的范畴,在提请投保人注意后,应具有效力。
【案情】
2005年10月29日,王鹏飞驾驶其摩托车与行人陶晓萍发生交通事故,致陶晓萍受伤。经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戚墅堰大队认定,王鹏飞与陶晓萍对该事故负同等责任。陶晓萍于2006年7月13日以王鹏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被告起诉至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06年8月22日判决认定:1.根据道交法的规定,在本起事故中不考虑双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2.陶晓萍在该起事故中获得的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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