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投保人擅自改变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由家庭自用改为运营,导致在车辆使用过程中被抢劫,投保人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保险公司免责,驳回原告投保人的诉讼请求。
2004年9月6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北京某保险公司顺义支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为其所有的捷达车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险种包括了盗抢险,保险金额100000元;保险期限自2004年9月8日起至2005年9月7日止;重要提示载明了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缴纳了保险费。被保险车辆由王某允许的驾驶员赵某使用。2004年9月21日,赵某载两名乘客由顺义区便民街西口至大孙各庄镇,双方约定运费为45元。车辆行驶途中乘客将车辆抢劫。此后,赵某到顺义公安分局报案,案件尚未侦破。2004年9月22日,赵某提出了索赔申请,被告保险公司一直未出具拒赔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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