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车间及办公楼发生火灾,员工停放在楼旁的轿车在火灾中被烧毁,十几万元的损失该谁赔付。今天,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2004年11月,无锡一建材公司车间及办公楼发生火灾,该公司员工顾某停放在公司办公楼旁的一辆别克轿车在火灾中被烧毁。
2004年12月,消防部门出具了“火灾原因不明”的火灾原因认定书。此后,又出具了一份火灾事故调查分析情况并说明了因现场坍塌破坏严重,不排除电气线路发生短路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2005年3月,保险公司依照车辆保险合同,向顾某支付理赔款15.9万余元。同时,顾某出具了一份权益转让书,将损失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今年2月,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建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所认定的火灾原因不明,即没有证据证明建材公司有过错,但可以认定火灾发生在建材公司并将顾某的轿车烧毁,顾某的财产受损与建材公司起火事实存在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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