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的农民何志飞一年多前购买了一辆二手摩托车,但没有要求原车主办理保险批改手续,结果出险后保险公司拒赔。何志飞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6000元。6月11日,宝应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何志飞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主审法官提醒:受让车辆别忘记按保险条款要求及时办理批改手续。
2006年4月17日,何志飞向李芬芬购买了一辆二手两轮摩托车。此前两天,李芬芬刚于4月15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宝应支公司)投保了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限额为6000元/车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双方订立了摩托车保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的保险合同一份。该摩托车保险条款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摩托车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何志飞和李芬芬都忽视了这一条款,没有到人保宝应支公司处办理车辆转让的批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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