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审理一起二手车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时,对保险行业的“足额投保”惯例未予支持,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金堂营销部支付原告车辆损失费13000多元。
2005年,原告王松花2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微型面包车,并于同年4月在被告下属的金堂营销部投保,约定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万元。营销部出具的综合保险单也载明:此车初次登记时间为2001年4月;车辆损失险:新车购置价为4万元、保险金额为2万元等,并约定保险期限为1年,且为不计免赔。
同年10月2日,该车与其他车辆相撞并报废,保险公司核定该车的损失共为13000多元。但当王松以此金额向被告申请赔付时,这家保险公司却称,王松没有按照面包车的新车购价4万元“足额投保”,因此保险公司最多只赔付车损的一半即6000多元。王松拒绝领取,并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称,王的面包车新车购置价为4万元,王和保险公司约定的车辆损失险为2万元,因王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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