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无所不在,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的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的权利、加重消费者的责任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经营者的“霸王条款”就是一个例子。
1.因霸王条款引发纠纷的案例
2008年8月9日,江苏省金湖县农民张某驾驶拖拉机,在一路口与一辆摩托车碰撞,张某在事故中受重伤,花去医疗费22 570元,经鉴定属于l0级伤残。治疗结束后,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原来,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安心卡A级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在该合同后面,附有保险公司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当时保险公司并未明确告知,后来张某了解到该附表的给付水平明显低于国家制定的伤残赔偿标准。保险公司以张某的伤残未达到保险公司规定的最低伤残等级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国家颁布的伤残等级标准是为社会公知、公认的伤残标准,保险公司偷梁换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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