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内部两车相撞,如何赔?
某公司新购了一部货车和一部轿车,分别选择不同的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保险。货车在A保险公司,轿车在B保险公司,都投保了车辆综合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他附加险种。一天,某公司货车不慎与本公司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毁。经认定,货车负事故全部责任。
B保险公司认为,既然货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就应该全部由A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那么,是否应该由承保了货车保险的A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此次事故的全部损失呢?
案例分析:
货车追尾轿车,完全是货车司机的责任,但不能由货车的承保公司即A保险公司负责此次事故的全部赔偿,货车和轿车的损失全部都由A保险公司赔偿是不对的。
本案中,货车和轿车,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车辆损失险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根据车辆损失险条款,A保险公司需承担货车的损失。B保险公司需承担轿车的损失。承保轿车的B保险公司认定货车负事故全责,推断轿车损失只能由货车的所有者即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车辆损失险属财产损失保险,它是建立在“损害补偿”的基础上的,即以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补偿原则。轿车已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发生的“碰撞”事故又属车损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况且车损险责任免除项下并未有“与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发生碰撞”除外这一条款。因此,轿车完全可以按照单方肇事事故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在机动车辆的理赔实务中,常常会碰到这样的问题,即发生保险事故时,只有当被保险车辆在事故中承担一定责任时,保险公司才予赔偿。对于事故中无责任的一方,保险公司往往会要求被保险人直接向肇事方索赔。本案中,轿车损失是由货车造成的,应向货车索赔。但轿车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所以轿车损失可以先由B保险公司赔偿再向货车追偿。但轿车与货车的被保险人是同一家公司。保险人不能向被保险人实施代位追偿的权利,这一原则由代位追偿的性质决定的。只有损失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才能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取得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也有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规定。之所以有如此限制,主要意义在于,如果保险人通过代位追偿拿回了被保险人通过保险所获得的赔偿,那么被保险人实际上就没有任何保险的保障。因此,被保险人因为轿车的损失完全有理由向B保险公司索赔,而B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能再向货车追偿。
货车和轿车,还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货车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赔偿轿车的损失。但根据“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意外事故,相对方不构成第三者”的条款精神,轿车的损失不属货车的第三者责任损失,可以拒赔。旧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四条明确规定,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很显然,货车和轿车属同一被保险人所有,那么,根据第三者责任险这条除外责任的规定,A保险公司对于轿车损失没有赔偿的义务,B保险公司对于货车损失也没有赔偿的义务。
综上所述,根据车辆损失险条款,货车的损失由A保险公司赔偿。轿车的损失由B保险公司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