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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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13 17: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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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18号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交强险条款最新规定也比原条款做出了许多的调整。有关部门也对交强险条款最新规定进行了相应的解释。
交强险条款最新规定首次明确了交通违法要与交强险费率挂钩。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交强险条款最新规定:醉驾、毒驾等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范围内给予赔付。根据现行的交强险条例,醉酒、吸毒等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保险公司可不理赔。醉酒驾驶引发的事故,因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这笔费用必须要肇事者垫付,如果肇事者家庭经济本身也困难,就出现了扯皮的现象。交强险条款最新规定得以实施,当伤者被送到医院救治后,肇事方就可以申请保险公司支付最高为1万元的医疗费用,打到伤者医院的账户,先让医院对伤者进行救治。
在交强险条款最新规定中,有一条引起了国内保险公司的强烈关注,那就是由原来条例中规定的“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这标志着我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中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开放阶段。
根据交强险条款最新规定全面放开车险市场后,对于中国消费者来说,外资险企的加入意味着更多的选择;对国内保险公司增加了提高服务质量和加强产品创新的动力与压力。一直被广大车主所诟病的“车险理赔难”也将得到有效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