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车辆责任保险仍不够 适当的商业车险有必要
强制车辆责任保险正确的叫法应该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人都喜欢简称为“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强制车辆责任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只所以实行交强险制度,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同时对减少法律纠纷、简化处理程序,确保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有着重大的意义。
根据规定,强制车辆责任保险对第三方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都有赔偿责任,应该算是赔偿责任最广泛的险种了。但对车险有所了解的朋友的都知道,交强险的赔偿是在赔偿限额之内,按照有无责任事故,分项赔付。按照强制车辆责任保险赔偿条款规定,被保险车辆有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从强制车辆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可以看出,强制车辆责任保险给付的是基本的伤害赔偿。随着经济条件的提高和物价因素的变化,这个赔偿额度远远不能满足事故的实际损失要求。因此,在强制车辆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再增加适当的商业车险非常有必要。
商业车险可以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险种,每个基本险都有一个或多个附加险种。例如,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等,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必须先投保车辆损失险后才能投保这几个附加险。车主在投保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项目。
强制车辆责任保险既然是强制性的险种,就必须按时投保。否则,不但会受到相应处罚,还会造成事故后无保可以,自己承受巨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