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上牌前务必保护好爱车不被盗、被撞
如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身份证,每辆车也有它的“身份证”---牌照。有了它,车主才能拍着胸脯说“这车是我的”。不过,有些新车车主尚未给爱车搞定“身份证”,就遭遇交通事故,甚至把车弄丢。此时,纵然之前已投保车险,能否获赔也要分情况而定。
先看未获赔的倒霉蛋:去年2月,小谢买了一辆轿车,购车当天即投保车损险、三者险、交强险等险种,保险期为2011年2月12日至2012年2月11日。次日,他去交管部门领了临时移动证(有效期15天)就驾车上路。3月3日,小谢因超速行驶与前方车辆追尾,轿车严重受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拒绝,对方的理由是合同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鉴于小谢在个人声明栏中曾签字确认,遂被视为保险公司已就此项免责条款对其做了说明。
的确,发生追尾事故时,小谢既没为新车办理牌照,连临时牌照也过了期,保险公司当然有权根据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予赔偿。这个事例提醒新车车主,切莫以为车险保的是车,而非车牌,除了没有正式牌照,发生事故或须自行“埋单”外,若在超过临时移动证有效期后出险,且对免责条款一清二楚,遭遇拒赔同样也没地方“说理”。
再看“终于”获赔的幸运儿:老吴买了一辆新车(附临时牌照),随即投保了包括全车盗抢险在内的多款车险。由于尚未上牌照,保险公司与他签订合同时,取该车发动机号后5位数字,将牌照号虚拟为豫U-5××××。两周后,老吴停在楼下的车不翼而飞,因在规定时间内公安机关未能侦破,他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却被对方以未办理牌照为由拒赔,双方闹上法庭。历经二审,两级法院均判决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老吴支付保险金。
显然,这起事例中,老吴的幸运就在于保险公司与其签订合同时,填写了虚拟车牌号,说明公司彼时明知承保的机动车并无行车证,加上公司无法证明已向老吴尽到明确说明“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义务,故此,法院做出支持老吴诉讼请求的判决。
当然,此事也提醒车主们,新车上牌前务必保护好爱车不被盗、被撞。若自家楼下不安全,不妨停放到安全性较好的收费停车场。虽然花费多些,但总比丢车且有可能被保险公司拒赔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