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车险理赔的论文范文
保险理财规划师论文财产保险理赔论文:
保险公司跨域承保引发理赔纠纷激增
贪便宜购买异地保单 惹麻烦原告方获理赔
2006年2月14日,杨先生将自己的京牌货车在某保险公司J地L支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某保险公司J地L支公司向杨先生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2006年4月巧日,杨先生雇用的司机张某驾驶该车辆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将同方向骑自行车行驶的党某撞伤,经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交通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判定,杨某支付党某各项赔偿共计85253.52元。杨先生已按判决书内容完全履行了赔偿义务,此后向某保险公司J地L支公司索赔,某保险公司J地L支公司在向杨先生支付2万元赔款后,一直未支付剩余赔款。故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J地L支公司支付保险赔款65253.52元、利息损失以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某保险公司J地L支公司答辩称:杨先生并未提供有效证据原件证明其诉讼请求,其提供的复印件无证据效力,其已将证据原件交付J地L支公司的表述亦不能成立。根据杨先生起诉书载明的事实,其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杨先生已经收到理赔的2万元赔款,但未出具未付证明,意味着J地L支公司的理赔程序已经结束。根据保险条款第7条载明的内容,杨先生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及案件受理费均不属于理赔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杨先生当庭未提交保险单原件,但根据其提交的收卷一览表,J地L支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工作人员赵某已经将杨先生申请理赔的全部卷宗材料予以收取,J地L支公司虽对赵某签字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申请笔迹鉴定,故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且综合考虑J地L支公司对其出具的现场查勘记录亦不持异议,可以证明杨先生与J地L支公司之间依据保险单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杨先生同意按照J地L支公司提交的保险条款作为处理本案保险纠纷的依据,法院对此予以确认。保险条款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执行。根据条款约定,对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二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应依照约定,对于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外的部分负责赔偿。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杨先生雇用的司机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杨先生赔付的相关费用78290.52元(包括住院费、医疗费、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均应由J地L支公司负责赔偿,现J地L支公司已赔付2万元,杨先生要求J地L支公司赔付余款58290.52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保险条款约定,精神损害赔偿及诉讼费用不属于赔偿范围,故杨先生要求J地L支公司赔付精神抚慰金6000元、诉讼费963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1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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