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规定

 所属分类:北京市车险   2013-1-21 17:27:02    加入收藏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检。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不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有4万元、1 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最高赔偿额为被保险人选购的保险金额,超过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投保人选择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计算的,或按照全车盗抢险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基本险各险种的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彼此独立存在,投保人可选择分别投保,并适用不同的费率。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二)因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的约定范围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三)因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而增加的免赔金额,因提供的指定驾驶人信息不真实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四)因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无法找到第三者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五)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因被保险人如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而增加的免赔金额;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因原配的全套车钥匙缺失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六)根据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

  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投保人选择投保的附加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和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附加险各险种的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作为整体存在,投保人不可选择分别投保。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二)因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的约定范围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三)因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而增加的免赔金额,因提供的指定驾驶人信息不真实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四)因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无法找到第三者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五)根据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

201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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