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多个问题的解答
1、处理意见:应属于保险责任中的“碰撞”责任。但因前车掉落的或会车掉落的物体不属此例。必须是不知物体来之何方。
2、理由:“碰撞”责任的解释:碰撞是指保险车辆与外界静止的或运动中的物体意外撞击。
3、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实际理赔过程中,要认真查验损失痕迹,确认无误时,可以在被保险人出具相关证明的情况下予以赔付。如果痕迹不符或不能确认,则应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交通队(道路事故)或派出所、保卫处(非道路交通事故)出具的证明。此种情况可以要求被保险人出具权益转让书。
4、提醒注意:
(1)在承保时,应尽可能查验投保车辆的车灯、车镜以及车辆风挡玻璃等是否无损。
(2)车辆风挡玻璃在未投保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的情况下,由于以上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3)此种情况忌宣传,以免依法逆选择。
(4)飞来石子造成车身部分的损失,参照上述解释处理。
二、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轧起石块、铁板等将路边的行人打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1、处理意见:属于第三者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应该根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和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2、理由:
(1)依据《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虽当事人没有过错,但造成对方的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第123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肇事司机在此种情况下虽无过错,但是却不能因此排除民事赔偿责任。
2)依据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及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给予赔偿。
(3)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要依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六条的规定:“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此种情况,须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材料,即道路交通事故,须提供交通队责任认定书和调解书;非道路交通事故,须提供公安分局证明;如经公安部门调解不成的,须要求被保险人采用诉讼途径解决,否则,保险公司将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对于机动车辆撞倒、刮倒的矮墙或其它物体将行人或其它财物砸坏的情况,应按照第三者责任险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