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三步走!分析车辆“实保”计算方法
中国保监会日前向各家财产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机动车按实际价值投保的计算标准。
《征求意见稿》明确,“自实施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之日起2年内,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确定的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原则上应在根据投保时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上下10%范围内。”
关乎广大车主利益的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在沉寂近一年后,日前再获重大进展!
记者昨日获悉,中国保监会日前向各家财产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进一步阐述逐步解决车险理赔难,推动改革的紧迫性。
昨日,记者通过相关渠道获得了该《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稿》中,保监会表示要建立行业代位求偿制度及承保理赔服务标准,加强对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监管,鼓励符合政策、有实力的保险公司自主定价,并首次明确了机动车按实际价值投保的计算标准。
据保险行业相关人士表示,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阶段目前已经结束,商业车险费率这一研究论证了两年多的市场化改革有望在不久后正式启动。有消息人士透露,车险费率新政将有望在今年上半年最终落实。一旦落实,则意味着未来车主在购买车险时,将可以依照新政“实保实赔”,即在综合了车辆的使用年限、车况后,按您爱车的实际价值进行投保,并有望因此改变而节约一笔保险费。
实际价值=(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折旧金额) (1 0.1)
针对当时社会上关于商业车险“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争议热点问题,2012年3月8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认将实行“实保实赔”和“代位求偿”机制;此后,按照《通知》要求,2012年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又发布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
记者获悉,虽然此前下发的《通知》及其《示范条款》都明确了机动车商业车险的投保及赔付要求,但仍有一些细节尚待明确,导致车险新政的落实迟迟未有进展。比如,针对“高保低赔”问题,去年的《通知》虽然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不过对于“实际价值”如何计算的问题,《通知》并未更进一步明确。而在保监会此次下发的《征求意见稿》中,最受各家保险公司和广大车主关注的车辆实际价值如何计算等内容,首次被明确下来。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通知》内容和条款与投保人协商约定被保险机动车保险金额,针对广大车主和保险公司都极为关心的“车辆实际价值”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自实施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之日起2年内,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确定的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原则上应在根据投保时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上下10%范围内。”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确定的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如果超出了这一浮动范围,或是根据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的,应该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规定的评估程序进行评估。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当取得投保人的书面确认。
保险业相关人士对此表示,此举的目的一则在于通过控制上下浮动的范围,防范保险公司之间的恶性价格战;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禁止保险公司通过随意降低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恶性竞争,来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步走:最终落实车险新政改革
据知情人士透露,考虑到各公司的承受能力,此番保监会对商业车险费率的改革将采取逐步、渐进的方式。
这样的改革方式也在《征求意见稿》中得到了体现。根据《征求意见稿》披露的改革进度安排。第一步,保监会将首先在全行业实施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即保险公司使用协会条款和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明确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在新签订的商业车险合同中使用已经废止的条款费率。
第二步,针对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同意其可以在协会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保险责任,同时鼓励保险公司增加提高理赔服务条款。
第三步,针对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保监会批准其可以根据自有数据开发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也就是说,允许符合资质、有实力的保险公司拥有对商业车险的自主定价权。
记者了解到,根据去年发布的《通知》要求,未来可以独立开发车险条款及费率的公司需要具备以下硬指标: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拥有30万辆以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保数据等。
后续影响:中小险企面临转型压力
“从未来趋势看,财险业分化格局将势必加剧。”一家中小财险公司高管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感叹。根据保监会的改革基调,监管部门支持也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最终拥有商业车险的自主定价权,“这一政策的天平明显更倾向于大公司”。他表示,从目前各家公司的经营数据来看,国内约有7家财险公司具备了自主开发车险条款费率的资质,“全是大型财险公司。”
而相对来说,中小公司本身盈利能力偏弱,且多数只能采用协会条款,因此在商业车险费率改革正式开始后,面对大公司更有优势的定价权,很可能面临市场份额进一步萎缩的境遇。
对消费者来说,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带来的则是好消息。一方面伴随车险“实保实赔”目标进一步确定,未来市民购买商业车险,将可以依照新政,在综合车辆的使用年限、车况后,按爱车的实际价值投保。另一方面,在保险公司推出差异化产品后,客户选择更多,而保险公司为了争取市场份额和客户资源,也会在价格更优的基础上提供愈加完善的增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