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险责任划分的具体规定

 所属分类:北京市车险   2013-1-24 14:58:28    加入收藏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醉驾、毒驾 伤人的情况,保险公司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针对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的范围,意见稿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 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 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意见稿称,被保险机动车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 以及影响保险费增加情形的,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 司请求投保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在事故的责任认定方面,意见稿还提出,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

  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车方无责任的按限额20%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机动车不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

  责任免除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被保险人的财产及车上的财产

  受害人停驶、停电、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减值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费计算依据

  车型(如:别克SGM7160)

  购车年限(2004年11月购买)

  客户类别(如:个人车、企业车)

  投保险种(如:车损、三者、盗抢、车上人员)

  车辆出单须提供资料

  新车

  1、购车发票复印件或合格证复印件

  2、加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车)

  3、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车)

  旧车 (1年以上) 1、行驶证复印件

  2、上年保单复印件(商业、交强)

  3、加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车)

  4、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车)

2013年4月11日

交强险保险方的责任免除情况
    交强险条款的第四要点是保险方的责任免除情况。也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事故发生,被保险人除人身伤害以外的损失,被保险人因车辆事故造成的其他方面的见解损失,因交通事故打官司产生的诉讼费等几个方面的损失,保险方可以责任免除,不予以这几个类型的赔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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