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人协力是保险成立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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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9 1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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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已述及,保险是建立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一社会互助基础之上的,其基本原理是集合危险,分散损失。这就要求参加保险者不只是几个人、几个单位。也不只是社会中的少部分人和少部分单位,而是要动员全社会力量,使其众多者参加保险。只有众多的社会成员参加保险,其所缴纳的保险费,才能积聚成为巨额的保险基金,从而确保少数人的意外损失获得足额且及时的补偿。
因此,保险不仅与危险同在,尤与众人协力同在。没有众人协力,就不可能有保险。众人协力即经济上的互助共济关系。这种经济上的互助共济关系,其组织形式有两种,一是直接关系,二是间接关系。相互保险组织中的众人协力所体现的互助共济关系,就是一种直接的互助共济关系。因为这种保险组织的成员,都是由虑有同一危险的多数人所组成。他们中的每一成员,即是被保险者。
保险的众人协力,其人数虽然不可能具体地划定为几百人或几千人,但为了达到将巨大的损失尽量分散,变成微小的损失,就需要参加保险的人越多越好。无论是相互保险还是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都是如此。因为参加保险的人数越多,则损失分得越散,每个成员负担也就越轻;投保者越多,交的保险费就越多,所能积聚起来的保险基金数额就越大,因而对被保险者就越有保障。
保险需要众人协力,而且投保者越多越好。但是,在结成互助共济关系的每一成员中,特别是间接互助共济关系的成员中,他们所面临的风险是不同的。风险不同,损失的分担即应缴的保险费就应该不同。如果风险不同而损失分担无异,必然会引发如下后果:一部分风险较小的成员因感吃亏而退出保险,剩下的那些风险较大的少数投保者也因无法负担巨额的保险费而支持不下去,原来所形成的互助共济关系就会受到破坏。
2013年2月17日
汽车出险状况2:现场估价要慎重 状况2:现场估价要慎重张先生开车到外地与一架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的前杠和翼子板被撞得变形,大灯破碎。报警后交警认定货车全责,货车方保险公司对张先生车辆进行定损,看到定损内容与现场并无出入,心急回家的张先生签字同意。不过,等到修理厂修理时,张先生发现有内伤。保险公司:车辆在异地出险,如果现场定损估价与事后检查结果不同,情况属实的话,若事故车均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一般不会抵赖。但是如果事故是双方各负部分责任,以责任对半为例,对于拆检出来的新损失,当事车所在保险公司可能会承担新损失的一半...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