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配件“专供”管理 违反《反垄断法》条款

 所属分类:平安车险   2013-1-29 17:31:01    加入收藏

 

目前汽车业的4S店模式,使得厂家容易对汽配形成相对垄断。常有消费者在买车之后,为汽车维修烦恼不已:“4S店告诉我们,保修期内必须要去他们那里维修,使用厂家统一供应的正产配件,否则出现质量问题他们将不予负责。可是,4S店的配件价格实在太高,有时会比普通维修厂高出一两倍。”

目前多数汽车厂家都要求4S店必须使用统一配送的“正产件”,尤其是那些高档豪华车更是如此。厂家严格要求4S店不得使用从其他渠道购买的配件,也不得私卖剩余的“正产件”,以此保证“正产件”高昂的售价不受到冲击。为了进一步控制维修利润,有一些厂家甚至在一些核心配件上采用加密技术,出了故障只能在4S店修理。在销售利润下降的情况下,厂家和经销商更加注重维修利润。

涉嫌触犯条款: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款

专家解读:

在《反垄断法》中存在着如何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由于销售体系的原因,某品牌的厂家在其品牌的销售市场上占到了绝对的支配地位,它对消费者必须前往4S店更换“零配件”的限制已经造成了一种对竞争的限制。因此,对配件进行“专供”管理,这样的做法已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201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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