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法律规定仍待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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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9 21: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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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车险纠纷一直居高不下,不仅是由于交通事故数量的迅速攀升,还有相当一部分纠纷是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相互冲突所导致。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道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 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在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也就是说,不论被保险机动车是否有过错、过错程度或大或 小,只要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也有例外,那就是交通事故因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而造 成,机动车一方才不承担责任。然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其第22条明确,在无证、醉酒、盗抢、故意肇事情形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正是这样的法律规定,令司法实践中的法官们犯了难。来自司法系统 的林博士称:“道交法第76条和交强险第22条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道交法第76条属于上位法,第22条属于下位法,因此法院可依据下位法 违反上位法,根据第76条进行审判;另一种观点认为,第22条针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四种特殊情形的特殊规定,根据具体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应当适用于第 22条。可以说,这两种观点都符合法理,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相关立法部门与法制办公室需要进行协调才能解决。
对于这一问题,北京 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保险法研究会副会长任自力说:“根据现行法律,交通事故中如果出现伤亡情况,保险公司未必完全承担这种伤亡责任,应该仅限于抢救 费用的垫付。这类事故合理的配置结构应当分三层:第一层是保险公司负债垫付抢救费用,第二层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负责超额的垫付费用,包括没交强险的和逃逸 等,第三层是侵权人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当然,这三层设置的落实都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减少优惠是为了要效益
今年5月,湖北保监局下发“封顶令”,打击“自杀式”的恶性竞争。“以前打55折时,财险公司收100元保费,到手才55元。”一位财险公司人士称,为获得市场份额和口碑,各家财险公司过去不计成本打折,现在减少优惠,“属回归正常”。
“车险市场大环境确实比以前要规范。”多家财险公司人士称,他们不再只盯规模,更要效益,限制卖亏损险种、取消优惠,就不难理解。
此外,一些财险公司为减少成本,降低业务员的交强险手续费,使其单卖交强险的热情降低。财险公司业务员收入要与当年业务的赔付率挂钩...
查看全文>> 近日,市民李先生就差点被“购车返补贴”的短信所欺骗,幸运的是在办理时被银行员工及时察觉,并成功堵截,避免了经济的损失。现在买车有补贴吗?国家目前并没有明文规定购车补贴这一说法,所以一般所说的买车有补贴是骗人的。 日前,某市工行储蓄所匆匆走进一位年过半百的男性顾客,要在ATM机上办理汇款手续,金额为3260元。银行的柜员习惯性问这位男性客户是否认识汇款的人,客户回答说:“不认识!”而后柜员善意的提醒这位男性客户:“现在诈骗行为特多,防不胜防,你要小心一些。”这位先生拿出手机说:“你看,国家...
查看全文>> 2012年7月23日
车辆保险评分究竟可以衡量保险公司的哪些方面? 如今,汽车已经成为随处可见的代步工具,车辆保险对许多车主而言并不陌生。然而,在保险公司完成理赔或抢修服务后,车辆保险评分却往往容易被车主忽视。尤其是在出险车辆理赔结束后,保险公司对车主进行的车辆保险评分调查,很少有车主愿意花几分钟的时间对保险公司的各种服务进行打分。
“事情都解决了,打不打分无所谓。”这种心态其实是车主的一种认识误区,车主在事后对保险公司进行车辆保险评分的受益者其实不仅仅是公司本身,受益更多的是那些新购车的车主,保险公司车辆保险评分的高低便成为他们判断保险公司好坏的参考标准。那...
查看全文>> 2013年4月24日
车险投保者需要注意自己投保保险的保障范围 理赔专家还提醒说,投保者需要注意自己投保保险的保障范围。对于医疗费用保险来说,保险金的给付额不能超过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也就是说,如果投保者同时投保了多家保险公司的医疗险,也无法获得几倍的医疗费用赔偿。但是,住院补贴是按照住院天数定额补贴,投保者同时投保了多份住院补贴的话,是可以同时获得几倍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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