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法律规定仍待明确

 所属分类:  2013-1-29 21:57:08    加入收藏

司法实践中车险纠纷一直居高不下,不仅是由于交通事故数量的迅速攀升,还有相当一部分纠纷是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相互冲突所导致。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道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 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在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也就是说,不论被保险机动车是否有过错、过错程度或大或 小,只要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也有例外,那就是交通事故因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而造 成,机动车一方才不承担责任。然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其第22条明确,在无证、醉酒、盗抢、故意肇事情形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正是这样的法律规定,令司法实践中的法官们犯了难。来自司法系统 的林博士称:“道交法第76条和交强险第22条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道交法第76条属于上位法,第22条属于下位法,因此法院可依据下位法 违反上位法,根据第76条进行审判;另一种观点认为,第22条针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四种特殊情形的特殊规定,根据具体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应当适用于第 22条。可以说,这两种观点都符合法理,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相关立法部门与法制办公室需要进行协调才能解决。

对于这一问题,北京 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保险法研究会副会长任自力说:“根据现行法律,交通事故中如果出现伤亡情况,保险公司未必完全承担这种伤亡责任,应该仅限于抢救 费用的垫付。这类事故合理的配置结构应当分三层:第一层是保险公司负债垫付抢救费用,第二层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负责超额的垫付费用,包括没交强险的和逃逸 等,第三层是侵权人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当然,这三层设置的落实都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201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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