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坏应由事故责任人承担吗
所属分类:
2013-1-30 14:58:32
加入收藏
车辆出险后,车主无责,所花费的修理费用理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可保险公司却以“车辆损坏应由事故责任人承担”为由拒绝理赔。
交通事故中,车辆保险者责任为零,保险公司却以保险条款中有规定为由拒绝理赔。浙江温州保险者周某遂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今天,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保险条款属“霸王条款”,判令保险公司对保险者作出理赔。
2005年1月17日,周某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从2005年8月3日至今年1月14日。今年1月8日,周某驾驶小车与郑某驾驶的拖拉机发生碰撞,致使周某的小车严重受损。事故责任认定周某责任为零,郑某负事故全责。
此后,周某小车受损修理共花费6196元,便以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为依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是,保险公司却以“车辆损坏应由事故责任人郑某承担”为由拒绝理赔。于是,周某将保险公司告上鹿城区人民法院。保险公司辩称,周某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与周某签订保险合同,合同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因周某在事故中无需担责,所以保险公司不用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系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按通常理解,不能得出“保险公司在保险车辆驾驶人不承担事故责任时,不承担理赔责任”的解释,保险公司在合同条款中的规定“说了不算”。法院还认为,保险公司可向周某作出理赔后,再向事故责任人郑某追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