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到底该由哪家保险公司定损?
2004年6月,某公交车在行驶途中发生车祸,与另一辆同路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使公交车上一名乘客当场受伤,后经抢救,车上伤者并无大碍。
事故发生后,公交公司为了能早日修复营运,立即通知了承保自己车辆的保险公司A,请其对被撞车辆进行定损,并进行了维修。A定损该车修复各项费用总计为5652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与公交车发生碰撞的另一辆挂靠在某运输公司的车辆的驾驶员,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为此,公交公司认为,自己车辆所受到的损失,理应由肇事车辆所在的某运输公司来承担,便于8月11日将运输公司及其承保该车辆的某保险公司B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汽车修理费用。
但公交公司的诉讼遭到了B的质疑,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B当庭就对原告A的定损金额提出质疑。他们认为既然公交公司要根据运输公司肇事车辆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向他们索赔,就应该及时通知他们对公交车进行定损,而不应该由公交公司通知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定损。
但公交公司却认为车是被对方撞坏的,车辆造成的损失当然要通知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况且公交车还要继续使用就得及时修理,减少损失,通知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合情合理。
另外,保险公司定损都是由专业人员负责的,他们的定损金额应当是合理的。
按照一般理解,几家保险公司对同一起车祸而造成的车损,其定损的标准应该是一样的,其定损的结果和金额应该是一致的,然而本案的发生却揭示了各家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一套标准。
然而人们更关心的是,同一车损在不同的保险公司会有不同的定价,自然是有不同的标准,那这个标准是什么呢?自己又怎能免于被压价,被克扣斤两呢?当被保险人发生车损,而要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条款上那条“尽量修复”的规定,已经给了保险公司无尽的解释余地,何况,在赔偿标准、车辆零部件价格、维修工时价等方面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加之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利益的冲突等,双方之间的不信任就在所难免,致使由车辆定损而引发的矛盾、争议甚至诉讼层出不穷。
去年九月,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和物损评估程序作出调整,自此以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特别是有争议的一方可以自行选择鉴定或评估机构,这也是破除中介机构凭借行政权力垄断相关事务的做法。还有就是选择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设立的保险公估机构,因为保险公估机构其职责就是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专业机构。在理论上保险当事人,也可商定共同选择评估机构。
然而,目前的评估机构能否符合社会的期待?因为一个值得公众选择的评估机构首先必须是专业的;第二,交通事故造成的车损而需要评估,是事小量大,如果收费太高,难以广泛而有效地向社会提供此类服务;第三,这个机构要具有公信力,它无论在形象上还是实质上,都要有效地摆脱利益屈从和行政依附关系。
鉴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车损天天在发生,而客观、理性、公平尤其是低成本地加以解决,是社会各方的共同期待,作为交通事故的处理部门、保险机构及其监管部门、公众和消费者保护机构应当共同催生这一新的机构,建立新的车损定损机制,为建立和谐社会做一些实实在在的工作。
2013年5月29日
什么样的车险既经济又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