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车不算""第三者"",不赔?
张先生家中已经有奔驰、POLO两辆车子,奔驰自用,POLO供儿子专用。为了以后交费方便,他将两辆车的车主、保险人均写成了自己,并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了保。前不久两人各自驾车外出。由于儿子驾驶技能不够熟练,追尾撞上了张先生驾驶的奔驰,使得奔驰及POLO均有受损。张先生以POLO车主身份为奔驰赔付了车辆修理费,并据此以POLO车的第三者责任险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自家车不算""第三者"",不赔!
记者就此案例询问了平安、太平洋等车险公司,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保险人自有财产除外)。由于肇事的POLO与受害的奔驰属于同一个被保险人的财产,因而,无法从交强险获得任何赔付。
同时,对于商业险中的车损险来说,POLO负全责,因此可以按照当初购买的车损险获得自身的修车赔付。奔驰由于无责,无法从自身的车损险中获得赔付;当记者问及是否可由POLO车的三者险对奔驰进行赔付,得到的回答是,商业三者险条款中关于责任免除的第五条是这样约定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奔驰车被保险公司视作是张先生所有财产,因此,不符合商业三者险约定的赔付条件,无法获得赔付。
根据保险公司的说法,自家车相撞是不是就会出现一辆车""白撞""的尴尬局面呢?
法院:""第三者""应以财产作为判断标准,保险公司该赔!
记者查阅了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极为相似的案例,发现法律站在了车主这边。法院最终判定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肇事车辆因支付第三者车辆修理费而遭受的损失。法院认为,第三者责任险所指的""第三者""应以财产作为判断标准,而非以财产的所有权人为判断标准,也就是说本例中的奔驰车也应该属于第三者车辆,应当得到赔偿。
记者建议拥有两辆车以上的车主在投保时,应向保险公司说明情况,争取商定补充条款;或者将两辆车的车主、保险人不登记为同一人,以避免保险的盲区以及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已经发生了类似的事故,车主也应该据理力争,必要时可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2013年4月14日
车船税每年均须缴纳,税额与汽车排量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