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多种情况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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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17 21: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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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多种情况不赔
很多车主都以为给车辆投保了全险,出险后就会由保险公司为一切损失“埋单”。实际上,全险只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玻璃险、划痕险、车上人员责任及不计免赔等险种。而即便投保全险,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也不赔付。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15项损失情况被列在保险范围以外:司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行驶证、驾照没有通过年检,在以上这些情形中,司机不具备上路行驶的资格,严重违反交通法。驾驶员与准驾车型不符、实习期上高速等情形,保险公司在查实后也将拒赔。此外,下列情形也在不赔范围。
地震导致的损失不赔。 一直以来,保险公司对地震造成的损失排除在保险责任以外。
精神损失不赔。 精神损失属于间接损失范畴,保险公司缺乏针对精神损害的定损标准。车险条款会有明确规定,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赔偿视为免除责任。
修车期间的损失不赔。 保险公司在事故车辆送往修理前,都会派专人前往勘查定损,确定修理价格。如果车辆在送修期间再次发生任何碰撞或被盗,保险公司将拒赔。
操作不当致损的不赔。 譬如,车辆行驶到积水深处,发动机熄火后,驾驶员再次强行打火才造成发动机损坏。
单独爆胎损失不赔。在各家保险公司实行个性化新条款后,都将车辆未发生其他部位的损坏,只是车轮单独损坏的情况加入免赔条款,且均未设立相应的附加险予以补充。如果由于轮胎爆裂而引起的碰撞、翻车等严重事故,保险公司依然负责赔偿。
随车物品致损的不赔。如果车辆被车厢内或车顶装载的物品压伤、击伤,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
未经定损送修的不赔。 如果车辆发生异地出险,或者事故发生在非工作时间,车主也必须先通知保险公司前来定损,然后送去修理厂。否则保险公司会因为无法确定实际损失金额而拒绝赔偿。
私下放弃追偿的不赔。如果车主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交警定己方为无责,不能因为嫌麻烦或发善心而私下放弃向对方司机要求赔偿的权利。根据规定,无责方车主一旦放弃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等于放弃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
部分配件被盗的不赔。一直以来,不少车主都有这样一个误区:以为投保全车盗抢附加险后,车辆一旦发生被盗、被抢事件,保险公司会对损失物品配件负责赔偿。实际上,如果不是全车被盗,只是部分零部件如轮胎、音响、照明设备等被盗,那么车主只能自认倒霉。只有在全车发生盗抢,警方立案后一段时间未能侦破或寻回后,才能得到保险理赔,由保险公司获得车辆所属权。
很多车主都以为给车辆投保了全险,出险后就会由保险公司为一切损失“埋单”。实际上,全险只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玻璃险、划痕险、车上人员责任及不计免赔等险种。而即便投保全险,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也不赔付。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15项损失情况被列在保险范围以外:司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行驶证、驾照没有通过年检,在以上这些情形中,司机不具备上路行驶的资格,严重违反交通法。驾驶员与准驾车型不符、实习期上高速等情形,保险公司在查实后也将拒赔。此外,下列情形也在不赔范围。
地震导致的损失不赔。 一直以来,保险公司对地震造成的损失排除在保险责任以外。
精神损失不赔。 精神损失属于间接损失范畴,保险公司缺乏针对精神损害的定损标准。车险条款会有明确规定,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赔偿视为免除责任。
修车期间的损失不赔。 保险公司在事故车辆送往修理前,都会派专人前往勘查定损,确定修理价格。如果车辆在送修期间再次发生任何碰撞或被盗,保险公司将拒赔。
操作不当致损的不赔。 譬如,车辆行驶到积水深处,发动机熄火后,驾驶员再次强行打火才造成发动机损坏。
单独爆胎损失不赔。在各家保险公司实行个性化新条款后,都将车辆未发生其他部位的损坏,只是车轮单独损坏的情况加入免赔条款,且均未设立相应的附加险予以补充。如果由于轮胎爆裂而引起的碰撞、翻车等严重事故,保险公司依然负责赔偿。
随车物品致损的不赔。如果车辆被车厢内或车顶装载的物品压伤、击伤,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
未经定损送修的不赔。 如果车辆发生异地出险,或者事故发生在非工作时间,车主也必须先通知保险公司前来定损,然后送去修理厂。否则保险公司会因为无法确定实际损失金额而拒绝赔偿。
私下放弃追偿的不赔。如果车主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交警定己方为无责,不能因为嫌麻烦或发善心而私下放弃向对方司机要求赔偿的权利。根据规定,无责方车主一旦放弃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等于放弃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
部分配件被盗的不赔。一直以来,不少车主都有这样一个误区:以为投保全车盗抢附加险后,车辆一旦发生被盗、被抢事件,保险公司会对损失物品配件负责赔偿。实际上,如果不是全车被盗,只是部分零部件如轮胎、音响、照明设备等被盗,那么车主只能自认倒霉。只有在全车发生盗抢,警方立案后一段时间未能侦破或寻回后,才能得到保险理赔,由保险公司获得车辆所属权。
2012年12月21日
法院排斥!“无效”的车险“无责免赔”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法院近日在一起交通事故索赔案中,判决主张“无责免赔”的保险公司败诉 。这一新闻迅速升温,成为网民关注的热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海商法保险法研究所副主任邢海宝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对这一判决结果表示肯定,“在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发生的事故完全符合意外的构成,恰恰属于承保风险的范围,因此无责免赔条款越来越多地受到法院的审查和排斥。”
对于被判决认定为“无效”的“无责免赔”条款,邢海宝告诉记者,这一条款的效力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该约定属于行业惯例,各家保...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