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均保费指标“失真”的原因分析
所属分类:
2013-2-19 16:21:47
加入收藏
指标“失真”的原因分析
在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车均保费”分析指标计算方法进行研究后发现,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专门设有“车均保费”分析指标。从计算结果看,该指标实际选取的是“签单保费”与“承保辆数”的比值。在《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3]20号)中,车均保费的计算公式被定义为:车均保费=×100%。公式有三点说明:一是车均保费的测算仅限于车险;二是车均保费中的机动车辆不包含拖拉机和摩托车;三是保费收入是指所依据的季度报表中所列示的保费收入(不含分保费及其他收入)。
通过统计系统计算的结果与地方监管部门日常所掌握的情况存在较大出入,主要应有两方面原因:
一是“签单保费”和“保费收入”两个指标的口径本身有一定差异,前者为业务统计口径,后者为财务统计口径,计算后会对结果有一定影响,但影响不是很大。二是“承保辆数”与“承保数量”两个指标的存在较大差异。原因是统计信息系统选取的“承保辆数”应该是各公司分别计算的承保数量。但在实施交强险后,市场存在同一台车不在同一家保险公司办理商业车险和交强险的情况、同一台车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办理时间不同步情况、同一保险公司对商业车险和交强险采用不同保单号码登记等情况。
上述现象对于同一保险公司在统计中,影响还不是很大,但将各个机构数字进行汇总,就存在对车辆数字进行重复统计的情况。如,同一台车既在A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又在B公司投保了商业车险,在计算“车均保费”时,该车就被计算成了两台车。“稀释”了单车的车均保费,使该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失真”。目前系统统计出来的“车均保费”更像是“单均保费”,即每份车险保单的平均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