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被甩出车外 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所属分类:  2013-2-20 13:59:23    加入收藏

2008年3月,唐某为其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同年5月,唐某在驾驶该车时车辆失控,车上人员郝某跳出或被摔出车外后,被车上滚落物砸伤致死。事后,交警认定该车司机全责。车主唐某赔偿死者家属20万元,并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三者险理赔。

但保险公司认为,郝某不符合三者身份,只同意按照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因为,依据车主所投保的商业险条款,保险公司三者险不负责赔偿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同时,该条款“释义”部分规定,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车辆车体内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唐某不服而起诉。

一审时,保险公司辩称:一,郝某在事故发生时尚在车上,在发生事故过程中才离开车体的。标的车失控、郝某脱离车体、车上货物掉落并将郝某砸死等共同构成了本起事故。二、唐某虽然投保了三者险,但根据三者险保险条款,车载货物掉落是三者险的免责情形。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一,认同保险公司提出的事故包括车辆失控及其之后的一系列连续动作。车上人员和三者的身份是处于变化中的。但是,郝某在离开车体的瞬间,其车上人员的身份发生转化,其触地后被车上滚落物砸伤时,身份符合保险法上第三者的特征,被告应以三者险理赔。二,对于车载货物掉落三者险不赔偿的规定,本院认为,虽条款未对车载货物掉落的原因限定任何条件,但适当地以“车辆的常态运行”以及“车体与货物的固定”等可归责于车辆使用人的原因等予以限制的理解,显然更符合人们的日常思维习惯。特别是被告“承保的危险”(车辆失控)直接导致“不保危险”(车载货物掉落)发生的情况下,承保危险构成保险事故后果发生的近因,“不保危险”的发生不能成为保险人的免责事由。基于以上分析,同时,由于被告未举证其已向投保人做出与其对条款的解释无异的说明,故本院对该条款依法采集对原告有利的解释。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20万元的赔偿责任。

201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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