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面对12家保险公司的“共保体”
1个人面对12家保险公司的“共保体”
在汪陵奇4份同样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单上,中国青年报记者看见,每份保险单的右下角都印有12个红色印章,分属于12家不同的保险公司,这意味着有12家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起汪陵奇的保险责任。
2009年6月19日,汪陵奇在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起诉12家保险公司,这12家保险公司分别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国平安(601318,股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就是我一个人和12家保险公司‘共保体’的抗争。”汪陵奇说,在买保险的时候,自己没注意一份保单会涉及那么多保险公司,发生纠纷后,才感觉到同时面对12家保险公司的压力。
事实上,航空意外保险或者交通保险(航空意外保险的替代产品——记者注)“共保体”成立的初衷,是寿险公司为抵御恶性竞争而形成的联盟。一些城市的“共保体”跟机场和机票代售点签订协议,只能销售“共保”的航空意外保险或交通保险,如果发现代售点私自出售其他保险公司的航空意外保险替代品,将对代售点给予严厉处罚。
一位保险业人士透露,由于航空意外保险或者交通保险的利润巨大,各家保险公司的争夺非常激烈,在已经形成的“共保体”中,各会员单位依据各自的市场份额,分享收益并承担风险。
法学界对于“共保体”经营航空意外保险或交通保险的诟病,从“共保体”产生的那一天起,就没有停止过。
在一些律师看来,在巨大的利润面前,“共保体”统一销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行为,“共保体”的存在,制约了保险公司之间的服务、价格竞争,而另一方面,在购买保险的个人与“共保体”发生纠纷时,往往“共保体”会处于强势地位,其背后的保险行业协会也会发挥作用。
汪陵奇的二审代理律师李滨,曾于2009年1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公开航空意外保险收取的保费数额和支付赔款数额,同时公开“共保”方式销售航空意外保险的起始时间和具体经营主体。中国保监会在2009年2月3日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保监督公开(2009)1号》文件中,公开回复说明:2004年至2006年,全国航空意外保险共收取保费6.6亿元,支付赔款1140多万元。
同时,文件的第三条显示:保监会成立后,确实发现部分地区存在通过“共保”方式销售航意险(航空意外保险——记者注)的情况,并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了整顿规范的措施,取得了良好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