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的交易过程中 不可忽视保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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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 14: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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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作为出行工具的私家车需求也正逐渐加大,但汽车在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为了更好的用车,通常情况下车主们都会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给爱车投保,二手车自然也不例外。
与新车相比,二手车价格虽相对便宜,但汽车的性能和零配件都不及新车,带来的风险相对来说更大一些,因此,关于二手车保险的问题更应得到重视。
专业人士提醒,在二手车的交易过程中,受让人应查明车辆参加保险的保险公司、保险种类,取得保险单原件及保险费发票。除此,为避免日后出险造成拒赔的风险,在车辆完成过户登记后,车主一定不要忘记到保险公司办理保单批改手续。
在保险法修改之前,原《保险法》规定在车辆所有权转移后,到保险公司变更合同主体是被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如未进行主体变更,在发生事故后,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案例
王某于2008年9月为自有的本田轿车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司乘险、不计免赔特约险。但因偿还债务所需,2009年4月王某将车辆抵给债权人李某,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没有办理保险批改。2009年7月14日,李某的司机石某驾车撞上桥墩,致使乘车人死亡,石某3级伤残,车辆报废的特大事故。不过,当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未办理主体批改为由拒赔。
保险专业律师张景云介绍说,2009年10月1日后实施的修改后的《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四款更是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律师说法
张律师解释说:“新法规定取得保险合同权利的同时,又有权利‘丧失’的特殊规定。所以,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当保险标的转让时,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如果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说,未进行保险合同主体变更,通常会给保险赔偿造成困难。”
“免息车贷”购车应注意的问题
“免息车贷”尽管并非无条件的优惠,但是对于很多资金紧张的消费者来说,“免息车贷”还是很有诱惑力的。那么我们在使用“免息车贷”购车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手续费
有关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选择“免息车贷”首先要看手续费,目前市场上只有一部分车型的分期付款是免利息又免手续费。很多车贷产品选择按揭期在1年-3年的零利率车贷,客户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比如说你要购买东风日产的部分车型,分24期(2年按揭)付款,手续费要被收取4.5%,而有些品牌车的部分车型,...
查看全文>> 2013年2月2日
保险公司在承保挂靠车辆时,可以在保险合同中设计特别约定 保险公司在承保挂靠车辆时,可以在保险合同中设计特别约定。
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就保险标的是否是挂靠车辆进行询问,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也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明确说明保险标的是挂靠车辆,同时提供《车辆挂靠协议》对车辆性质进行证明,保险公司可将《车辆挂靠协议》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予以留存。
保险合同条款作为格式条款无可更改,但保险公司可以与车主和挂靠企业在其它保险凭证(如保单)上进行特别约定,如“本合同保险标的为挂靠车辆,保险标的的实际车主(使用人)为xx,因保险标的侵权所致赔偿...
查看全文>> 2013年2月24日
临时牌照仍可投保利益驱使还是打擦边球? 利益驱使还是打擦边球?
我们关注到,在龚氏兄弟这个案件上,写了何时投保,投保的次日就开始计算的保险期间,那么如果在还没有得到车牌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的,那么保险期间的计算,是否也应该相应地进行推迟?如果是单方的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公司,不容许消费者进行协商的话,实际上是对消费者权利的一种损害。
对此,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的廖海萍律师表示,“如果没有牌照,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承保、投保没问题的。但是如果说在明知道没有牌照情况下,接受投保,但是又以没有牌照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
查看全文>> 2013年1月30日
自动滑行造成损失不在赔偿范围内 自动滑行造成损失不在赔偿范围内开手动挡车的车主们注意了,停车时一定要记得把手刹拉起,否则车子在斜坡上有可能会自动滑行,撞到墙上就麻烦了,因为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停放时自动滑行”所造成的车身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赔的。不过,如果撞到人或者造成其他财物损失,可以根据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