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导向改革考验行业风险管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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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 20: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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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市场化导向改革考验行业风险管控能力
本次条款费率改革遵循“有管理的市场化导向”,以进一步 促进市场竞争和产品创新。包括保险在内的金融业向来主张稳步实施市场化改革,通过严格有效的监管制度和防火墙设计,严格控制由于个别企业不当经营产生“劣 币驱逐良币”的市场效应,由于个别企业风险连锁导致的系统性风险。保监会在本次车险监管制度设计上,建立了包括市场退出机制、限制个性化产品开发条件、建 立纯损失率定价参考及定期调整机制、限定35%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等多道“风险防线”,对于市场化改革后可能产生的行业整体风险做了充分的研判、预估与防 范。以避免发生类似日本财险市场实施费率自由化浪潮而产生的市场恶性竞争、费率大幅下降、经营亏损严重、企业重组合并等一系列不良后果。
即 便是做出如此周全的制度考虑,作为单个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乃至区域市场,随着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仍然面临必然的价格竞相优惠、手续费攀升、整体费率下 滑等潜在风险。为此,需要监管部门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充分保护服务型竞争和创新型竞争,挤出和遏制非理性价格竞争。这无异于国家实施房地产调控过程中挤 出投机性需求、满足刚性需要的政策逻辑;需要保险公司从完善法人治理、强化效益考核、加强内部风险管控等方面,适应新的监管和市场规则,在市场份额、经营 效益、风险管控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需要行业协会密切关注市场新变化,围绕改革的宗旨和方向,切实完善行业自律管理机制,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平稳健康 发展。
2012年7月13日
强制险同第三者险相结合才能满足第三者的赔付要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强制险赔偿限额有明确规定,这是因为强制险不是一种商业险种。它主要起到对第三者进行基本保障的作用。对它的赔付金额进行限定是比较符合实际的。
具体的强制险赔偿限额按照车主有无责任分为两类。强制险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12.2万元人民币。在12.2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常依法应当...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