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合同变更与终止条款

 所属分类:  2013-3-12 14:45:59    加入收藏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2013年6月29日

在保险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改变车主,出事拒赔
    在保险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改变车主,车辆出了事故又提出索赔。昨天,朝阳法院对这样一起保险索赔案做出判决,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前年12月,北京富荣公司一辆货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险。去年4月2日,货车被卖给北京超时公司。没多久,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两天后,富荣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将该车的被保险人进行变更。法院审理认为,富荣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才申请更改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承担赔偿、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