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况

 所属分类:  2013-3-13 16:07:26    加入收藏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 精神损害赔偿;

  (三)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 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 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2013年4月21日

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可以约定为购买方
    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可以约定为购买方 《保险法》第十二条:“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根据该条规定,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题述案件中,保险合同中约定了被保险人为甲运输公司,后甲运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如前所述,笔者以为,甲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被驳回。但笔者并不认为,在本案的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瑕疵,如果保险合同中将购买人作为被保险人,本案由购买...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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