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二)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计算赔偿;
(三)在一个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第二条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非因保险事故造成的停驶损失;
(二)非在保险人指定的修理厂修理时,因车辆修理技术不合要求造成返修,在返修期间的停驶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拖延车辆送修时间的损失。
第三条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赔偿天数为90天。
2013年4月13日
交强险费率浮动,与什么因素挂钩更合理? 实施费率浮动的两个主要目的是公平投保人之间的保费负担和激励投保人进行风险控制 资料图
一般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与保险费率考量无直接关系
交强险费率浮动,与什么因素挂钩更合理?成为前日中国保监会举行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征求专家意见座谈会上争论的焦点。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郝演苏认为,虽然交强险是法定保险,但本质上仍然属于保险。交强险费率浮动应当首先考虑直接影响赔付因素的交通事故,然后才是违反交通法规的风险因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对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费率浮动意图可...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