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代位求偿权该如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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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8 10: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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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于2004年6月起连续5年购买了
上海某
保险公司的车辆碰撞险(保额为25万元)及其人身伤害意外责任险等一系列附加险,在2008年3月,陈女士驾驶的
奔驰车在高速行驶时因超速将一位横穿高速公路的男子甲撞死。交通部门认定陈女士负次要责任,即自己承担30%的损失。经过保险公司定损,陈女士累计因
汽车损害而花费15万元修理费,同时,由于陈女士同时购买了人身伤害意外责任险,对此保险公司需要向甲某赔偿死亡补偿费等共计1.2万元。
陈女士认为,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应该将损失的15万元先行赔付给被保险人,同时保险公司享有了代位求偿权,可以再由此向甲某的家属请求赔偿。
保险公司意见:按照保险理赔“按责赔偿”的原则,保险公司只需要在30%的范围内向陈女士赔偿汽车损失,本案中第三者在横穿马路时造成了此次事故,且最终死亡,不再具备赔偿能力。故剩余的70%损失由被保险人自己向第三者甲某请求。
律师评案:
某资深保险律师向记者表示,现在许多财险公司特别是中小财险公司经常会以“无责不赔”或“按责赔付”的原则对抗被保险人的赔付请求,而这个也就是法律上的“先诉抗辩权”。本案中,如果被保险人陈女士只负30%的次要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只对车辆碰撞产生的损失赔付30%,而剩余70%的损失需要陈女士先向事故主要责任方(死者方某的家属)先行请求赔付,只有当主要责任方的财产被执行而仍不能清偿陈女士损失时,保险公司才承担补充责任。然而,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在2002年规定了“代位求偿权”,即“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2002年修订版第45条规定。
本案中,保险公司应该先行赔付陈女士车辆各项损失15万元,而70%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向主要责任人即第三者请求赔偿。本质上当被保险人要求时,这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得以主要责任人已经死亡并且家境不足以偿还损失而拒绝向陈女士赔付,代位求偿权不具有选择性。
记者观察:
按照“按责赔付”的原则,被保险人在事故中负全责时很容易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只不过赔偿的额度只有80%;而当被保险人对车辆损失没有任何责任时反而会因“无责不赔”的原则而难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此时投保人必须依靠自力救济向事故责任方求偿。这也造成了现实当中被保险人为了获得保险公司赔偿而主动承担一部分责任的“惯例”。按照保险公司行业内对保险额度的规定,被保险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保险公司赔偿80%,负主要责任的赔偿85%,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的赔偿90%,被保险人负次要责任的赔偿95%。很明显,由于责任方的财力具有不确定性,如果投保人负次责,那么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95%的保额赔偿,比起从责任方请求100%赔偿来说更有保障。
2013年1月30日
车辆遇险,如不涉及人伤,那么该按什么程序来处理? 问题三:车辆遇险,如不涉及人伤,那么该按什么程序来处理?
步骤1:找出随身携带的保险卡,按保险卡上的报案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有路损(物损)或人伤、或较严重车辆损坏时,或车险双车或多车事故,都应报交警,否则保险公司可能拒赔。
步骤2:车辆遇险报案后,保险公司接案人员会告之客户是否需要定损员出现场,如需出现场,则不能破坏现场和擅自将车移走;某些特殊情况,车主在征得保险公 司同意、并进行多方位拍照后,或不需出现场的,可以通知施救单位将车移走;如车辆被扣交警队,则需进行路损或其它损失赔偿,解决完其...
查看全文>> 2013年2月25日
汽车未上牌出车祸的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读者张女士:2009年10月19日,我购买了一辆轿车,次日便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因该车未办理牌照,即以发动机号后六位数字为号牌,签订了合同。11月12日,我驾车撞到了高速公路护栏,经道路事故责任认定,我承担全部责任,为此,我修车发生了较大费用,请问,该费用由谁承担?
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蔡明律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也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本案中,张女士在未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
查看全文>> 出险时旧车换新件
中银保险车险部总经理毕欣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车损险按新车购置价定价的原因是车主出险需要修理时,是按照新的配件进行修理,所需费用是新车配件的费用,同时维修也是按当下的维修工时费用标准计算。假如投保的车出险状况严重,需要更换较多的零件,有可能所花费的修理费用达到数万元,比该车的现价还要高。而车主的车出险造成全损,保险公司按照车辆目前的实际价格投保,这看起来对车主是不公平的,但车险的原则是补偿被保险人而不是通过保险获利。
车辆部分损失时获得新的零部件赔偿,对于投保人来讲是公平的...
查看全文>> 2013年2月23日
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主要责任在转弯车辆上 张某驾车转弯时未让王某直行车辆先行,造成两车相撞,王某受伤。虽然王某无证驾车属违章行为,但张某仍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赔偿其医疗费用等共计3万余元。
据介绍,去年11月11日,张某驾驶小客车由南向西左转弯行至某购物广场外时,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至此处的王某相撞。由于张某驾车左转弯未让王某直行车辆先行,造成张某车右前部与王某车前部接触,两车受到不同程度损坏,王某受伤。交通支队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后经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双方因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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