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险不是万能的,很多东西并不保
“我买了那么多保险,为啥出了事,保险公司还不赔呢?”“我投了盗抢险,车内的现金或贵重物品却无人理赔,这到底是为什么呢?”很多车主在理赔时都会遇到类似的尴尬事,尤其是即使买了所谓的“全险”,保险公司也有拒赔的时候。到底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而盗抢险究竟又保什么呢?
如果你以为买了“盗抢险”,保险公司就什么都赔,那就大错特错了!对此专业人士表示,根据合同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两项:一是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二是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与此相对应的是,诸如“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等情形都是属于盗抢险的责任免除事项,是不予赔偿的。
所谓盗抢险承保的范围其实仅是车辆本身,像现金、电脑等经常被放置在车内的物品,现在保险公司多数都不予承保。只有少数公司的一些财产险可以对车内的特殊物品进行赔付,例如有公司推出的“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可保放置在车内的高尔夫球具,而对于车内所有物品,现在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敢于承诺全面赔付。
面对这样的现实,对于车主来讲,预防此类事件的最好办法是,自己多加小心,现金和值钱的物品离开车后应随身携带,或将东西放在最安全的地方为妙。另外,停车尽量选择收费停车场。停车场对车负有看管责任,停车期间如果发生损失可以要求停车场赔偿。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实际价值按投保时同种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附加费)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满一年扣除一年折旧)。
当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 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或抢夺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并按保险人的要求登报声明;
(二)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行车执照、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 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的,按本条款第三条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
2、全车损失,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 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六条 其它事项
(一)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二) 本附加险条款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为准。
201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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