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丢失案件一般应提供的单证
所属分类:
2013-3-22 19: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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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丢失案件一般应提供如下单证:
被保险人应及时向出险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在出险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递交“出险通知书”。
车辆被盗后三个月内公安部门仍未破获案件,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索赔时要提供以下材料:
(1)保险单正本、保险证、
(2)出险通知书、出险地及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被盗证明、
(3)车辆行驶证、
(4)保险车辆养路费缴费凭证、
(5)保险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
(6)购车原始发票
(7)市公路局《存取机动车辆停驶凭证》收据、车辆全套钥匙、权益转让书。
(8)如果有被随车被盗或被公安部门扣留,应由公安部门在有关证明上注明,被保险人如能提供相应收据,索赔时应一起交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应及时向出险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在出险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递交“出险通知书”。
车辆被盗后三个月内公安部门仍未破获案件,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索赔时要提供以下材料:
(1)保险单正本、保险证、
(2)出险通知书、出险地及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被盗证明、
(3)车辆行驶证、
(4)保险车辆养路费缴费凭证、
(5)保险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
(6)购车原始发票
(7)市公路局《存取机动车辆停驶凭证》收据、车辆全套钥匙、权益转让书。
(8)如果有被随车被盗或被公安部门扣留,应由公安部门在有关证明上注明,被保险人如能提供相应收据,索赔时应一起交给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