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车保险的具体内容
所属分类:
2013-3-23 16: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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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保险
保险对象:
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它机动车。
责任范围:
机动车损失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碰撞、倾覆、坠落、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坠落、倒塌、暴风、龙卷风等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2013年4月4日
在购买车险时关注新《保险法》的四大要点 新《保险法》实施带给车险的影响引起了行业的高度重视。日前,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车险时关注新《保险法》的四大要点。
首先是关注“保险公司明确说明与客户如实告知的义务”。因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内容应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主动向投保人解释清楚;投保人也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认真填写投保书并就保险公司的询问如实告知。
其次,行业协会建议,投保人在投保单等承保单证上签名时要用实名并由本人签字,并对保单上的相应内容予以关注和审核,否则可能会产生保险保障不充足、丧失等影响...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