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免责条款在什么情况下生效

 所属分类:  2013-3-24 16:29:54    加入收藏
车主买了车辆损失险,但车辆自燃后,保险公司称“车辆自燃属车损险的免责范畴”,因此拒绝赔偿。
  
  车主买了车辆损失险,但车辆自燃后,保险公司称“车辆自燃属车损险的免责范畴”,因此拒绝赔偿。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宋雪泓律师指出,免责条款光写进合同还不行,还要单独向保险人说明,并得到保险人的签字,否则,保险公司不能免责。最终,法院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赔偿车主7.6万元。
  
  今年8月17日,李林(化名)驾驶桑塔纳轿车出去办事,车辆引擎盖内突然起火,造成损失7.6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约定,车辆自燃属车辆损失险的免责情形之一,因此拒赔,李林遂诉至法院。
  
  宋雪泓律师提出,根据《保险法》第18条,保险合同中约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向李林说明了“自燃不属于车损险理赔范围”的免责条款。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2013年6月6日

投保车险避免专职代理保费私拿
      在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队伍中,也并不是每一个人都会很守“规矩”,有 一些“违法”者,他们在拿到车险投保人的保单后,将该投保人的保单扣留在自己的手中,以能让自己“伺机而动”。车险投保者的保单一旦被这些“违法”者扣 留,保险人的保费就会出现“意外”,车险投保人的保费也就出现了无法及时、顺畅、安全地到达保险公司的情况。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假如车辆投保人不出险,保 费会顺利进了“违法”者自己的腰包。而一旦出险,轻险“违法”者可能会掏钱赔付了事;大险则他们会想方设法骗保险公司,一旦不成功,就会逃之夭夭。...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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