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保险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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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4 20: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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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的规定
《保险法》第四章中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1)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2)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是: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经金融部门的核定,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为了确保投保人的利益和维护保险业务的安全,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在资金运用上,保险公司必须遵循稳健与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其资金运用途径按照《保险法》的规定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法》第四章中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1)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2)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是: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经金融部门的核定,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为了确保投保人的利益和维护保险业务的安全,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在资金运用上,保险公司必须遵循稳健与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其资金运用途径按照《保险法》的规定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