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肇事方“蒸发”保险公司理赔条件苛刻

 所属分类:济南市车险   2013-3-25 20:45:02    加入收藏
事故发生后肇事方“蒸发”保险公司理赔条件苛刻 

  “交通事故赔偿咋这么难” 

  本报济南3月15日讯“交通事故赔偿咋就这么难!”15日下午1 点,“法援在线”热线电话如约开通。3个小时里,96706148成了名副其实的“热”线。因肇事者逃逸、拒不付款、家境贫困等原因,使得交通事故赔偿难成为读者咨询的热点,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的刘文忠和孟祥国两位律师分不同情况予以了解答。 

  济南刘先生打来电话说,2008年9月3日,他带着孩子在英雄山路某路口遭遇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完全责任,对方当时也为其承担了医疗费。刘先生做完手术后决定回家继续治疗,并与对方约定,回家治疗的护理费由对方付。然而,刘先生回家后,对方却以保险公司还没理赔为借口不再支付相关费用。最近,刘先生在医院鉴定为十级伤残,可却再也打不通对方的手机了。谈起这件事,刘先生颇为“心寒” :“孩子也受了轻伤,但对方却没有看望过孩子一眼,如今为了躲避赔偿竟玩起了‘失踪’,算怎么回事啊?” 

  此外,有的读者来电反映,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理赔的条件十分苛刻。沂水县读者钱先生来电说,一次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他承担70%的责任,对方驾驶非机动车承担30%的责任,但由于在赔偿金额上有争议,对方将他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钱先生承担10万块钱的医药费等各项费用。然而,当他拿着判决书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钱先生不能出示相关单据为由拒绝。 

  “赔偿特别是人身赔偿,确实是交通事故纠纷中最大的难点。”刘文忠和孟祥国两位律师说,近几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车辆理赔中的纠纷也呈增加趋势。 

  针对第一个案例,两位律师支招说,刘先生应保存好医药费单据等,并要求医生开具今后可能会发生的护理证明,以便起诉时,连同伤残鉴定书等共同作为证据。考虑到对方可能为了拖延时间而“人间蒸发”,刘先生应尽早提起诉讼。 

  第二个案例中,钱先生在理赔中遭遇的麻烦并不鲜见,刘文忠律师认为,法院在赔偿数额认定时,肯定要经过一个质证的过程,判决书已经有足够的证明效力,保险公司以缺少单据为由推脱显然是不合适的。 

2013年5月18日

保监会加强监督管理,探索网络销售
    加强监督管理,探索网络销售  各保监局应对辖区内开办电销专用产品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对于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电销专用产品的机构,应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保险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除了以电话作为沟通手段之外,保险公司还应创新营销模式,探索借助网络等辅助方式,完成保险产品的主要营销过程。对网络销售保险产品的管理参照电话营销专用产品有关规定执行。...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