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环境以及赔偿的上限
所谓强制三责险,是指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规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的一种强制保险。它是我国第一个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保险险种,其“强制性”体现在它不仅要求所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车主或管理人必须投保,也要求具有经营强制三责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一律不得拒保、不得随意解除强制三责险合同。
强制三责险的最大特点是“无责也赔”。记者了解到,它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保持高度一致: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而机动车驾驶人又没有任何责任的,赔偿责任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三责险保额内优先对人身伤亡进行赔偿。
“估计大家现在最关心的就是,关于强制三责险,保额多少,保费多少。”大众保险江苏分公司杜元炳副总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其实保险公司同样在期待相关细节早日大白天下。而据他了解的情况,强制三责险的保额很可能参照上海——上海在去年时率先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当地的强制三责险,责任限额4万元。至于保费,他分析,不可能太高,因为毕竟是每辆车均须投保的强制保险,保费应该考虑大众的承受能力,原则上不会超过1000元。
平安产险江苏分公司负责车险理赔的裴晓明则表示,事实上,强制三责险迟迟不能出台,很大一个原因就是,究竟保障多少、费率多少令主管部门两难:一方面,无责也赔极大提高了三责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和赔付成本,这势必造成强制三责险费率将处在一个不低的水平;可另一方面,费率定高了,老百姓能承受和接受吗?“我个人觉得,保额不会突破5万。但费率一定会高于商业三责险。”他认为,现在有两种可能,一是全国统一保额,4万或者5万;再一种按区域统一保额,各区域按各地经济水平自己制定。
保费高于商业三责险
保监会人员回应说,自2004年5月1日起,涉及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环境发生了较大改变。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范围扩大;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高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这两个法律文件的同时实施使保险赔付成本上升。此外,《条例》规定社会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这些因素都将导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水平较原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有提高。
费率浮动与违章挂钩
“强三险的费率将与交通违章情况挂钩。”业内人士分析说,《条例》第八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水平与交通违章行为挂钩,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据悉,该费率浮动机制,要在建立保险信息与道路交通违章信息共享机制的基础上施行。目前,保监会和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已着手进行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工作,北京、上海等地已经实行试点,下一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将逐步扩展到全国其他省市。